“非机动车横穿马路不看车,刹车不及造成剐蹭该怎样定责?”
“有没有超速驾驶的情况?”
“没有,是在拥堵路段。”
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
相信没有机动车驾驶经验的人总会认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究其原因是机动车有保险;然而类似的观点是错误的,机动车有没有保险和责任划分没有且不应该有任何关联。只不过在具体案例的责任划分中可能存在错误定责的情况,然而不论是调解方劝说机动车一方认责或机动车一方想要图省事而认责,后果都将会非常严重。
(图片仅供参考)
先给出正确答案:
行人或非机动车肇事是可以承担全责的,机动车一方如无责万万不能认责。
交通事故定责要参考现场情况,如有监控画面的话,不仅车主、交警要看,保险公司也会看;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证据显示机动车一方无责而机动车用户主动认责或被动认责,其只有自行承担赔偿的代价;如欺骗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行为则属于骗保,保险业属于金融业,骗保就是金融诈骗!一旦确认则难免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有些机动车用户是被这句话搞迷糊了,似乎机动车司机就算没有责任也得承担一部分赔偿的代价。然而这条规定的后面还有一句话: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横穿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或恶意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肇事,判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百分之十无责赔偿的关键是“故意与否。”
或许行人和非机动车肇事并不是为了故意碰撞机动车,可是如何印证其并非主观故意呢?这是很难界定的。但是其客观存在主观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机动车是合法合规驾驶的,那么从逻辑上可以判定其可能存在主观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意图,除非其可以自证不存在该意图。然而这是无法自证的,于是类似的交通事故从逻辑、从一般人认知的角度来分析,其最终均可以参考76-2款的最后一段文字,判定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总结: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电动车与机动车的剐蹭事故相对较多;其中以外卖电动车居多;而外卖员普遍善于以类似的交通法规来钻机动车司机的漏洞,搞的许多汽车用户头疼不已。
但是类似的交通事故定责结果普遍比较理想,是否有主观碰撞意图是难以甚至无法自证的。
于是机动车在无责的前提下也可以不承担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了。
“强势一方”无过错不用再担心,实际上在道路交通方案方面不应当存在强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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