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生育津贴进行了优化调整。这一期,阎良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乔辉带大家一起了解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相关政策。
优化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生育津贴的变化为:
01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2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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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04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公务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以上就是我市优化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相关政策。了解更多医保政策,请大家关注阎良区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或者拨打咨询电话86868908、868689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编辑:罗罗 | 校对:杜飞
来源:阎良区医疗保障局
审核: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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