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来自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2日
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规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准入、配售、回购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及监督指导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配售管理、回购管理、售后管理等全过程监管。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资格初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配售管理、回购管理、售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新建、存量住房转化、收购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筹集主体包括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转化存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商品住房的收购单位等。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 筹集主体应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筹集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周边公共设施建设方案等内容。方案拟定后,经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是否符合规划、户型面积、公共配套、资金平衡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其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意向登记公告,签订意向配售协议数量达到筹集套数50%以上的项目,筹集主体方可启动实施。
第十条 筹集主体应当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开发贷款、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建设资金和销售资金均应全部进入资金专户。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项目配售前,筹集主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拟定项目的配售均价,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应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实行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襄阳市市区户籍;
(二)主申请人在襄阳市市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申请家庭在襄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且近3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
我市引进人才不受(一)、(二)条限制。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通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或网上申请渠道提交申请。申请家庭对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自申请之日起即视同授权相关部门查验户籍、人口、婚姻、养老保险、住房等相关信息。
(二)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承租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复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复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五)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购买家庭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库,作为房源筹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转化、收购项目在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方可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启动后,按照意向配售情况建立轮候库。项目达到配售条件后,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对进入轮候库的购买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筹集主体根据房源和轮候情况,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配售价格、选房时间、认购方式、签订合同时间等内容,配售方案应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筹集主体应在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配售。申请家庭应在配售方案确定的选房时限内选房,选定房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筹集主体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项目筹集主体申请回购:
(一)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主动提出申请的;
(二)离开本地就业,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等原因需要处置该套住房的,应由原出售主体回购后清偿相关债务。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被回购的,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未在限期内退出,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筹集主体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印发
来源:襄阳住新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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