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紧紧围绕守护“企业高质量发展、群众高品质生活”,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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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有标识“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商标的白酒120瓶,货值10904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3月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二·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擅自制造的“颐寿园”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11月,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对宗某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宋某明知买家未获得颐寿园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微信及线下接单,多次制作并销售带有“颐寿园”注册商标的烫金西林瓶共计20019个,货值9140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1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商行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标识“SKF”商标的251盒轴承待售,货值640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2月13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工具厂生产仿冒“东城”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7月,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有标识“东之城”标识的电动工具170套(台),货值19342元。当事人故意将“东”“城”放大、突出使用,且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东城”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生产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1月1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体育公司销售侵犯“M TORTUR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M TORTURE”品牌产品销售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给上海某健身房“M torture”系列的产品10件,销售金额共91231.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3月13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六·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销售假冒专利的消毒产品案
2025年1月,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有待售的标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201630329988.6(仿冒必究)”的抑菌膏消毒产品20盒。经调查,上述产品相关专利证书已失效。
当事人销售失效专利的消毒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2025年3月13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南通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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