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第十四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且无需支付补偿,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员工在职期间保护保密信息提供了新路径。首次明确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条款原文
第 14 条:“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仅限“高管+高技+其他确实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普通岗位不能“一刀切”适用。
无需另行支付补偿: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被认定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延伸,用人单位不必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违反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约定主张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法支持。
当员工违反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员工的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还有权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等。例如,若员工将企业的核心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企业失去了原本可获得的商业机会,那么企业因该商业机会丧失而遭受的利润损失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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