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入户抢劫”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正确理解"户"的范围。
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应当把握"户"的典型性特征,只有实际封闭的、用作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才能认定为"户"。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在"户"有些抢劫行为发生的场所特征模棱两可、户的特征并不典型,如侵入户主尚未入住、正在装修的私人住宅,固定值班人员长期居住的单位门卫室,以及即将或正在关门的前店后宅式房屋等场所抢劫装修工人、值班人员或商铺店主的财物,对于此类非典型或有争议的"入户"劫财行为,一般不宜认定入户抢劫。
2.注意区分入户的非法性和侵害性。
入户进行非法活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并非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经"户"内人员同意,"入户"卖淫嫖娼、赌博,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有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虽然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并临时起意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正确理解和掌握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暴力发生场所。
《抢劫解释》明确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当场的",《两抢意见》明确规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把户内和户外人为地割裂开来。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包括在户内盗窃、诈骗而转化为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继续实施暴力的,应认定为户外暴力行为是户内的延伸,因此,仍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关于在居民住户中对第三人实施抢劫的问题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在居民住户中的特定第三人实施抢劫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入户抢劫"。我们认为只要是入户,且被抢之人是经户内人员同意人户的,那么,行为人对户内之人实施抢劫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而没有限制被抢对象。如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无票乘车者实施抢劫的,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当然,如果户内没有人员,而其他人员入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入户盗窃,行为人入户对盗窃者实施抢劫的,则因该盗窃者没有入户的正当性理由而不受"户"的保护,因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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