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常翔宇 通讯员 李菁 庄巧玲
“福建漳州法院紧扣环境司法案件的高度科技关联性和广泛利益关联性特征,在规则、方法、效果三方面的机制创新具有积极意义。”2025年8月,《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新书发布会暨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揭幕会在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岛拉开序幕。与会代表对漳州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近年来,漳州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率先在全国推出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探索“法治保障—综合治理—碳汇增益”的蓝碳“法治汇”模式,实现海洋生态保护、治理和发展同步推进,为把福建打造成美丽中国先行示范省贡献法院智慧。
01
从个案审理到类案示范
在此次发布的“中国十大环境司法案例”中,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入选。
2022年12月初,陈某通明知李某祥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其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厂区的油水混合物提供给李某祥处置。2022年年末至2023年年初,李某祥伙同李某扬,将16车黑稠刺鼻的油水混合物非法倾倒在东山县等地,给东山的海洋生态带来严重损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修复方案。然而,如何精准量化污染范围?如何认定修复方案是否有效?这些成了摆在东山法院面前的一系列难题。
为打破困局,东山法院决定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技术调查官通过现场勘查及取样化验,给出了专业判断。最终,陈某通根据修复方案与第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污染滩涂土壤采用“物理去除+微生物降解”等技术进行原地修复。同时,陈某通、李某祥自愿出资认购海水养殖碳汇,履行对受污染海域的替代性修复责任。
“这起案件系统性地检验了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等一系列前沿制度创新的实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慧慧指出。
近年来,漳州法院高度重视涉蓝碳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典型案例的培育工作,聚焦涉蓝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则的细化、强化和延伸,努力创新相关工作机制。
02
从单点破题到多元协同
“现在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对方案进行论证。”2023年7月,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袁某刚、晋某俊提交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技术调查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给出技术意见。
这是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审结的涉生态保护案件。该案通过异地补植红树林,创新“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为同类型案件适用生态修复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样本。
“在涉蓝碳生态案件中,对于非法采海砂、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直接采取海砂回填的方式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传统的增殖放流方式只能针对受损渔业资源进行修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漳州中院积极运用全国首创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针对“造林增汇”“认购碳汇”“植草复栖”等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开展论证创新,提高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通过参与设计修复方案、跟踪修复进程、验收修复结果,确保生态修复落实到位。
目前,福建法院已聘请240名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其中包括30余名蓝碳领域专家。此外,为构建更加体系化、规范化的蓝碳修复模式,漳州中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即确立增量修复模式对生态破坏类案件的正向补偿逻辑,划定减量修复模式对环境污染类案件的负面削减路径,引入变量修复模式满足对复合型案件的动态调节。同时,漳州中院不断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建,开展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计量标准研究,为形成统一的蓝碳损失赔偿计量方法提供依据,进一步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协作常态化、技术体系化、研用一体化。
03
从市域探索到样本输出
漳州作为蓝碳资源富集区,探索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确权增益的牵引作用和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的主导作用,着力构建蓝碳生态产品全链条开发体系,为沿海地区提供了实践样本。
2024年6月,漳州中院审结的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入选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全国单笔最大的司法认购红树林蓝碳案,也是漳州创新认购本地蓝碳生态产品替代性修复模式的第一案。
在破坏海洋环境案件中,受损环境往往很难原地修复,而传统替代性修复方式的效果受水域环境等影响,难以在类案中推广适用。认购碳汇替代修复是一种被认可的修复方式,即由破坏者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认购蓝碳生态产品,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开展更有效的环境治理。
2023年,漳州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被确定为福建省第一批“一市一试点”专项改革任务。漳州中院联合该市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9部门,针对现实中蓝碳权属不一的情况展开论证,最终得出结论:蓝碳作为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增益权,应依照海域所有权归国有,收益由属地政府统筹分配,海域使用权方参与分成。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碳汇“属于谁”的困惑。
截至目前,漳州已开发全国首例跨国海藻碳汇,并成功核算出首批渔业碳汇24.4万吨,价值超2400万元;已开发红树林碳汇项目3.97万吨,可产生收益约3970万元。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中,漳州法院共引导当事人认购漳州政府开发的蓝碳产品47宗,认购碳汇量合计2.71万吨,认购金额达360.68万元。
那么,这笔收益该如何分配?又该如何缴入地方财政?针对这一问题,漳州在全国率先开设县级政府蓝碳非税收入科目,实现蓝碳收益可缴入政府财政。收益专款用于辖区海域环境修复治理,并接受审计监督。这一举措实现了蓝碳保护与蓝碳经济的双向奔赴。
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微表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漳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实际、实务、实践,勇于走前头、探新路,不断将蓝碳司法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为建设美丽福建贡献司法力量。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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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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