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不该受困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
▲家暴受害人谢女士。图/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文|李曙明
两年内,受害人谢女士被家暴16次,即使怀孕期间,也依然遭到丈夫贺某阳殴打。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一起在法院进行二审的家暴案件引发关注。
据报道,受害人谢女士6次报警求救,警方也曾上门调停,并两次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受害人也曾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贺某阳并未停止施暴,甚至就在申请被拘的当晚,谢女士还被其严重暴力。
此次法院二审,施暴者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恶人被惩处固然令人欣慰,但受害人也遭受极大折磨,在身体和精神上付出了沉重代价。
从报道看,在遭受家暴后,受害人做了多方面努力。遗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制止家暴举措,在本案中似乎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事实上,本案中所产生的恶性后果,或与施暴者“亡命徒”本性有关,但也不无制度反思价值。
此类事件中,报警是受害人制止家庭暴力努力的第一步。据报道,第一次报警,警方口头警告,之后,两次向施暴者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口头警告和告诫书虽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毕竟属于相对柔性的措施,威慑力有限。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施暴者第一次家暴就承受应有的法律代价,那么,制止家暴的效果应该会比单纯的警告、告诫好很多。
报警之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人为制止家暴所做的又一努力。与警方口头警告、书面告诫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更有威慑力的举措。
这是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一旦法院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遵守就要坐牢。
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多项内容。本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能及时签发,施暴者的暴力行径或能得到彻底或一定程度的制止。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三个条件,本案均具备。可惜,现实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旧遇到了问题。
受害人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提到,她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了施暴人身份证复印件,“是有效期的身份证,只是不是成都的身份证,然后工作人员就说不行”。要求必须是当地身份证,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受害人申请保护的难度。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规定相对原则,法院什么时候必须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尚无明确操作规则。
202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认识偏差,发放仍然较为谨慎。可见,和本案受害人一样,不少家暴受害人也遭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的困境。
在这方面,媒体报道的重庆市法院、公安、妇联三部门联动,“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很有借鉴价值。
根据该机制,民警和妇联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平台上协助受害人提出申请,受害人不必再跑一趟法院。申请便捷,加上公安、妇联为申请“背书”,法院签发效率高了很多。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近10年,不只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机制的诸多环节都需要更详细的操作规则。这有赖于更多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
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在规则细化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签发得更快一些,更无需另设门槛。毕竟,对地方司法机关而言,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及时制止家暴、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只是权力,更是职责和义务。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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