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为各类休闲船舶规划停靠泊位。图为五缘湾游艇码头。(资料图)
10月15日起,《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厦门即将为各类休闲船舶规划“专属泊位”,同时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并明确规定,休闲旅游船舶、休闲体育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分别向海事部门、体育部门、海洋渔业部门进行登记。使用不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小型非机动船舶或者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船舶(包括小型帆船、帆板、艇、桨、筏等)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人应依法将经营船舶向属地区文旅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刷写船名,由市体育部门负责指导。
根据办法,厦门即将划定一批休闲船舶“专属停泊区”。港口、体育、海洋渔业会同资源规划、海事等部门配套规划休闲旅游、休闲体育、休闲渔业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各区政府应加强船舶靠泊设施、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确定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市海洋渔业会同资源规划、海事、港口、体育、文旅等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水域边界标识或电子围栏,确定活动水域内可活动的船舶类型、可容纳的船舶数量。各区政府还将在活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配备救援力量,为海上休闲活动保驾护航。
为确保安全,所有休闲船舶都要安装“海上行车记录仪”——船载定位终端,并接入全市信息化管理系统。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应在规定的水域内活动,按规定开启船载定位终端设备,且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
办法规定,船舶驾驶人员不得在海上风力或浪高超过船舶规定抗风浪等级的情况下开航;未规定抗风浪等级的,船舶驾驶人员不得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经营性码头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闸口,落实人员管控、实名制登船等管理规定。
据了解,相关停泊点规划和活动水域划分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具体信息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类休闲船舶
休闲旅游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休闲体育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体验式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
(厦门晚报记者 高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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