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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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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县城建成区提质增效,盘活土地资源、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芦山县74号大院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芦府发〔2025〕7号)对芦山县74号大院片区开发项目用地涉及所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
芦山县74号大院片区开发项目用地涉及的芦阳街道汉嘉社区74号大院片区。四至界限:东至:74号大院路道至74号大院围墙至供销社住宿楼路道,西至:北街10号住宿楼的围墙至74号3栋的围墙,南至:北街10号住宿楼的路道,北至:供销社路道至围墙。具体范围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用于促进城市商业发展、提升居民居住水平需要,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联系方式
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为芦山县人民政府,由芦阳街道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建局、县供销社等配合实施。联系方式:0838-6522008。
四、签约期限
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且公示满3日后至2025年9月30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芦山县74号大院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收行为限制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芦山县74号大院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芦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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