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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中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通常是指与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罪名。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梳理并研究的问题是刑法中哪些罪名与本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在同时触犯这些罪名时,司法机关应当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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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一、竞合关系
竞合关系包括法条竞合关系与想象竞合关系,刑法中与本罪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有以下几个,分别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重婚罪、招摇撞骗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叛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军人叛逃罪。此时,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本罪和其他犯罪,如不具有驾驶资格的行为人在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由于不同罪名之间存在着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就会出现双重处罚或者重复评价的现象,因此应当按照刑法处理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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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罪名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刑法中与本罪存在牵连关系的罪名大概有以下几个,分别是冒名顶替罪、代替考试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比如,冒名顶替行为,行为人为了顶替别人上大学或者参加工作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行为人基于一个行为目的却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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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也可能存在某个罪名可能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竞合关系或者牵连关系,但行为人在实施这些不同罪名所规定的行为后,数个罪名之间并未形成竞合关系,也没有形成牵连关系,那么两个危害行为都具有可以独立评价的必要性,那么此时不应当按照一罪来定罪处罚,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购票、登记住宿,后又使用该虚假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另行触犯交通肇事罪,此时行为人连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和交通肇事的行为属于“两个”行为,对“两个”行为都进行评价并定罪处罚,不属于重复评价,故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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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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