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经历四十多年财富创造和积淀,国内现已出现财富传承及企业经营交接班的巨大市场需求,加上家族信托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以及信托公司由利差型非标融资业务逐步向标品投资及服务信托转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猛。据中信登数据,截至2022年12月末,国内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达550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34%。
多元细分是事物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现象,家族信托业务也不例外。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已发展出以投资理财、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产品投资驱动型家族信托和功能型家族信托两种类型,在资管产品不景气的当下,后者的占比越来越大。
功能型家族信托即指委托人通过将其合法所有的股权、股票、债权等非资金类资产装入家族信托,或指定外国税务居民为受益人,不以投资理财、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更看重家族信托架构所具有的风险隔离、集中管理、税务筹划、精准传承等功能价值。笔者曾于2022年发表了《功能型家族信托研究 ——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及趋势观察》一文,专门对此予以论述。
债权家族信托属于功能型家族信托一种类型,在家族信托业务实操中也比较常见。但部分文章、自媒体在讨论债权家族信托时,出现了“债权家族信托就是向客户企业放贷款”这类误区。
债权家族信托有哪些具体实操模式?债权家族信托实操中需注意哪些事项?债权家族信托主要功能及前提是什么?作为国内家族信托一线从业人员,笔者拟从实务角度回应这些问题,为债权家族信托正名。
一、债权家族信托两种实务模式
实务中,债权家族信托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既有债权装入,即委托人使用其合法合规可转让的债权资产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另一种是委托人先设立资金家族信托,然后由受托人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文,简称“委贷新规”)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委托人用既有债权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业务中,因债权在装入家族信托前已经形成,债务人选择、调查以及金额、利息、期限等贷款要素均由委托人与债务人自行确定;债权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文件及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新债权人身份进行贷后管理、索债清收,无需对债务形成阶段承担履职责任。
委托人先设立资金家族信托,然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财产管理方式和投资范围发放贷款业务中,当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为受托人全委时,债务人选择、调查以及金额、利息、期限等贷款要素均由受托人确定,对此债务形成阶段的履职责任,受托人需全部承担。而当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为委托人指定时,债务人选择、调查以及金额、利息、期限等贷款要素实际上均由委托人确定,但需受托人以其名义完成,即业界所谓的“通道业务”,在此债务形成阶段,受托人也需履行合规审查等法定职责。
比较两种债权家族信托实操模式,相对于将既有债权装入的财产权家族信托,先设资金家族信托然后使用信托资金发放贷款,受托人承担的履职责任及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从受托人风控角度,使用既有债权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更受欢迎,实务中也更为常见。
二、债权家族信托实操中需注意事项
(一)使用既有债权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实操中需注意如下事项:
1、需确保拟装入信托的债权合法合规且可转让。
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使用既有债权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首先需确保拟装入信托的既有债权合法合规。实操中,因委托人是否涉嫌“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较难判断。因此,一般要求委托人与债务人之间具备可能产生资金融通行为的原因关系,比如委托人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生产经营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同时,既有债权装入信托属于债权转让,按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签署三方协议,对债权真实性及转让事实予以确认,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等要求重新确定利率,解除债权转让限制条件。
2、既有债权装入家族信托,需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债权转让备案登记,充分公示,防止委托人将委托给受托人且已转化为信托财产的债权进行重复转让或出质,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以及家族信托的有效性。
(二)先设立资金家族信托后发放贷款,实操中需注意如下事项:
根据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文)、《<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规定,家族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原则上均需参照“委贷新规”要求,重点核查委托人资质、资金来源、权责划分、风险隔离等关键条款执行情况。在不改变信托贷款属性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受托人作为贷款人职责范围,降低受托人履职风险,确保服务信托属性。
实操中,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与债务人三方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资金来源、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债务人选择、调查以及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三、债权家族信托主要功能及前提
债权家族信托同样具有基于信托财产独立,设置他益受益人,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这些法律机理而产生的信托功能,比如债务等各类风险隔离、财产集中管理、财富精准分配及传承等等。同时,由于家族信托架构的“税收虚体”属性及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后需按照何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法规依据,所以,客观上,债权家族信托对信托受益人而言,还具有一定的个税递延、筹划效果。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非金融企业债资比为2:1)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入扣除。
如果委托人给其关联方贷款的约定利率在合理区间,比如未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且贷款等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金额比例未超过2:1,委托人以符合前述条件的既有债权设立财产权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新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具利息发票,在计算债务人应缴企业所得税时,该部分贷款的利息支出应可予以扣除。
本文作者:王中旺,国内资深信托实务从业人员,研究方向:家族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及资管信托、私募基金等金融法律实务;在政府部门、大型金融机构有过多年从业经历。
注:本文来自作者投稿,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机构立场。
--end--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