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应当如何理解?
“情节严重”作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入罪条件,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界定,而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为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应该予以合理的理解。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笔者认为,对本罪中“情节严重”的理解,应当结合刑法中其他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设置标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
(一)使用、盗用的数量和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盗窃罪中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认定为“多次盗窃”,参考这些刑法规定,可以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三个以上或者两年内使用、盗用三次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二)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经济损失也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表现。刑法中对于侵财型犯罪的入罪标准一般是2000元以上,诈骗类犯罪的入罪标准一般是5000元以上,考虑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侵财型犯罪和诈骗类犯罪,因此可以设置一个更高的数额起点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标准,如1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与危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算在内,同时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也应当以立案时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准,立案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挽回的损失不予扣除。
![]()
(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犯罪目的和动机有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却能反映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完全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四)妨害公务活动,严重干扰执法机关对于身份证件查验的执法活动的。
执法机关查验身份证件的活动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严重干扰执法活动,以及造成被害人不良信用记录,同样也可以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务中,某些行为人盗用他人驾驶证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时,仍出示他人驾驶证,严重干扰执法活动,致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司法制裁,并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
(五)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再犯危险性。
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再犯危险性是可以作为其降低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或从重处罚的依据,如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50%确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因此,可以将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受过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
(六)对身份证件权利人造成严重危害的。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如果严重影响到身份证件权利人的生产、生活,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则可以将身份证件权利人受侵害的状况作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比如,司法实务中,某些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却出示伪造的包含他人身份信息的驾驶证,致使他人受到处罚。
![]()
▼博爱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