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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引入
金银花公司与点点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金银花公司向点点公司提供房地产开发建材。点点公司因开发楼盘项目,截至2023年8月拖欠了金银花公司建材款500万元,金银花公司催要多次,点点公司都表示无力清偿。金银花公司当机立断,诉至法院,请求点点公司支付欠款。法院判决金银花公司胜诉,确认了金银花公司与点点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点点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欠款。
但是,点点公司到期仍未支付欠款, 金银花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点点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银花公司经调查发现,点点公司有张三、李四、王五三个股东,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在完成初期验资后,张三和李四就将9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转移至李四个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账户,两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点点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为追回债务,金银花公司咨询了两位律师,得到了不同的诉讼策略建议:
A律师:金银花公司可以基于发现抽逃出资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直接裁定追加股东张三、李四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抽逃出资的事实认定通常涉及实体争议,不宜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形式审查直接作出认定,法院将驳回申请。此时,金银花公司不服执行法院的驳回裁定,可以股东张三、李四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旦法院认定抽逃出资事实成立,准许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就可以据此直接执行股东张三、李四的个人财产,金银花公司的债务就可以得到清偿。
B律师:根据本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直接以张三、李四为被告,向被告地法院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案由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侵权行为,应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点点公司未能清偿的5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胜诉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股东的个人财产。
金银花公司有些纠结,L律师为其介绍了两种诉讼策略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02.丽庆禾法律实务
为了债务得到清偿,A律师和B律师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概括而言:A律师的建议为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律师的建议为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前者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后者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两诉的法条不同,可以首先发现两者的两点不同:
第一,诉讼性质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程序,是原来的执行案件的衍生。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利益之诉则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侵权诉讼案件。
第二,程序与实体的侧重不同。执行异议之诉重在解决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问题,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重在解决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实体问题。
此外,还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三,管辖法院不同。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会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就由该执行法院进行管辖。而另行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案由起诉时,因为是重新起诉,案件就可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侵权纠纷,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也均有管辖权,当被告有多个且管辖法院均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麻烦,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也会相应提升。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仅需初步证明股东存在例如抽逃出资、未缴出资等行为,股东进行反证。而另行起诉时,债权人则需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直接证据,可见此时的举证责任大于执行异议之诉。
第五,律师费是否支持不同。通常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的律师费很难被法院支持,但是本质为侵权之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仍有一定可能支持律师费。
第六,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向原执行法院再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胜诉后获得生效判决,向审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案件中的金银花公司应该选择哪一诉讼路径,丽庆禾观点认为:首先需要考虑地域性司法实践情况,某些地区的法院可能会存在口径更倾向于或更推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之诉,或者对于追加申请持极其严谨的态度,此时如果执意提执行异议之诉,可能会白费精力甚至可能程序空转;其次需要考虑股东的数量和掌握股东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证据情况,如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股东数量多且管辖法院分散,则优先考虑执行异议之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追责效率,如果股东数量不多且案情复杂,为方便长期追责,则可以考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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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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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亮律师
扬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房屋动拆迁、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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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娜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从事于民事法律事务和刑事法律事务,特别是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合同、劳动争议、拆迁纠纷等方面实务和理论研究。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国有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动拆迁、婚姻遗产继承案件,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和不予批捕。
理论功底扎实,做事严谨、负责,为人谦和、谨慎,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一致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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