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十三妹
36岁的邓先生,经过一年时间的艰难抗争,终于收到了警方送来的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的邓先生,因为在短视频平台上质疑儿子学校校服“质量差、价格高、不透明”,就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对此,邓先生表示不服并走上申诉之路。一年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警方行政拘留决定违法,撤销处罚,赔偿邓先生3237.08元。宁县公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邓先生道歉。
但我认为,仅仅道歉还不够。我们要追问:邓先生质疑校服,究竟是不是公民正当的监督权利?他到底得罪了谁,又是谁下令拘留他?为何行政复议、一审法院都维持原判?
邓先生在视频里说:“校服130一套,料子薄得透光,袖口一扯就烂,学校还不让家长自己买,必须统一订购。”这些话,哪一句不是天下家长心里想过、嘴里骂过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白纸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校服采购的钱,是家长掏的;校服穿在孩子身上,家长连问一句“质量行不行”都不行?如果连这都算“寻衅滋事”,那“监督权”三个字干脆从宪法里抠掉算了。
邓先生的视频,点赞最多的一条也就两千多,转发不过三百。一个镇上的家长,能有多大“煽动性”?可就在视频发出第三天,镇派出所警察就找上门来,口头传唤、做笔录、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气呵成。
谁报的警?谁立的案?谁拍的板?宁县教育局?校服供应商?还是学校背后的“关系人”?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唯一能看到的是:校服供应商是宁县某服装公司,2022年中标全县校服采购,标的额387万元。该公司法人张某,与盘克镇某副镇长是表亲关系。
邓先生被拘后,先申请行政复议,宁县政府维持原判;又起诉到宁县法院,一审仍然维持。
两份判决书,几乎照搬公安局的表述:“邓某在网络空间发布不实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
可“大量网民”是多少?警方提供的“证据”只有三张截图:点赞173、评论44、转发29。这叫“大量”?更荒诞的是,法院认为“校服质量是否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不审校服,却审家长;不问贪污,却问质疑。行政复议、一审法院,维护的到底是法律,还是“本地利益共同体”的体面?
庆幸的是,二审法院坚守了法律底线,判决警方行政拘留决定违法,维护了邓先生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还了邓先生一个公道,更捍卫了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
当地警方随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邓先生道歉的举动,虽然来得有些迟,但仍值得肯定——它表明权力最终必须向权利低头,向法律低头。
这让我联想到肖新良事件。2023年7月5日上午,湖南岳阳市的家具店老板肖新良刷起短视频,看见一条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视频,视频字幕显示有人坠楼。
然后肖新良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这唯一的留言来自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一网友,留言称“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正是这条留言,给肖新良带来了无妄之灾。2天后,肖新良就接到了来自公安局的传唤。经过一番询问取证,认定肖新良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已构成寻衅滋事,并对其处行政拘留5日。
肖新良对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在被释放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3年12月27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做出了“驳回肖新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然后再次被驳回。
如果不是当地县委书记倒台被查,恐怕肖新良永远也等不来改判。
宁县警方道歉后,有人劝邓先生:“见好就收,别再闹了。”邓先生说:“我得继续问,校服采购的招标文书、评标记录,什么时候公开?”
这就是“较真”——明知前面是墙,也要用头撞出一条缝,让光照进来。如果邓先生不较真,肖新良不较真,下一个被“口袋罪”套住的,可能就是你我。
邓先生胜诉了,3237.08元赔偿,买不到他7天的自由,买不到他孩子被同学嘲笑“你爸被警察抓走”的心理阴影。但他买到了一条:“宁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将永远留在档案里,告诉后来人:质疑校服,不是犯罪;批评权力,不是寻衅滋事;公民监督,不是“给政府添乱”,而是宪法写明的权利。
不要嘲笑那些“为几百块钱、为几天拘留”打官司的人。他们本可以忍一忍,却选择了“不忍”。他们争取到的每一道缝隙,都会成为后来人呼吸的窗。
正如作家索尔仁尼琴所说:“谎言的支柱,从来不是枪炮,而是沉默。”邓先生、肖新良们,不过是拒绝沉默的普通人。
永远不要嘲笑和指责那些较真的人,因为他们争取到的光,也会照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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