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税制,上承清代旧制,下启近代财税变革,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
从 1912 年民国建立到 1949 年结束,短短三十多年间,税种总数较清代增长了三倍以上,苛捐杂税的泛滥程度远超历代。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割据导致财政大权分散,所谓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不过是一纸空文。各省自行其是,税捐名目层出不穷。
仅黑龙江一省,税捐就达 34 种之多,国税包括印花税、酒税、烟税等,地方税则细分到省税、县税、村街税三级。车捐、船捐、戏捐、妓捐、赌捐等杂捐遍布城乡,甚至还有专门针对木炭、白条猪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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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民间流传 "摊派大于附加,附加大于正税" 的说法,真实反映了税赋层层加码的现状。地方官府为逼税想出各种手段,车户若逾期缴纳车捐,会被处以应缴捐额两倍的罚款,这种苛罚在各地屡见不鲜。延续自清代的厘金制度虽未废除,但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货物运输途中逢关纳税、过卡抽厘,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推行税制改革,实现了关税自主,裁撤了扰民甚重的厘金,代之以统税,但田赋附加税的失控让改革成效大打折扣。田赋作为地方税的主要来源,其附加税种类繁多,增长迅猛。
江苏泰县的田赋附加税在 1921 年还只是正税的六成,到 1931 年已增至正税的五倍以上,而且这还不包括每亩八分的田亩特捐。浙江杭县的田赋每两从清末的一元五角,涨到了民国时期的九元六角,涨幅超过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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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部分地区的漕米附加税甚至超过正税十倍以上。据统计,从 1912 年到 1928 年,田赋正税的税率就增加了 393%。到 20 世纪 30 年代,水田的田赋占地价的比例逐年攀升,从 1931 年的 2.08% 涨到 1935 年的 3.09%,旱地更是达到 3.49%。在四川崇庆县,农民全年收益的三分之二以上都要用于缴纳田赋正附税,农村经济濒临破产。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筹措军费,税收政策更加严苛。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率不断上调。1937 年 9 月起,各区食盐附征的整理费开始增加;1938 年 10 月加征公益费;1940 年 9 月公益费再次翻倍。
1941 年改行从价计征后,盐税收入大增,全年收入较之前增长两倍多。1942 年实行盐专卖制度后,收入更是激增,到 1945 年盐类收入竟占当年税收总额的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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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背后是百姓负担的急剧加重。1945 年 3 月,食盐战时附加税每担增加到 6000 元,是原有数额的六倍,管理费也从每担 150 元增至 300 元。同时,田赋改征实物,农民不仅要缴纳粮食,还要承担运输等额外费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困。
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税制彻底崩坏。为应对财政危机,地方政府纷纷预征田赋,四川部分地区甚至预征到了几十年后。各种摊派和临时捐税层出不穷,连日常用品如油、豆饼、牲畜、鱼网都要征税,甚至还有专门的 "厕所税"。
工商业者同样不堪重负,棉纱、水泥等工业品除缴纳统税外,还要负担各种地方附加。税收的沉重打击了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荒芜,工商业萧条,整个社会经济陷入恶性循环。
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从种类繁多到税率奇高,从层层摊派到预征未来,渗透到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无节制的搜刮不仅加剧了民生疾苦,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成为民国时期社会动荡的重要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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