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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支持心中的偶像
应援集资
只为给心爱的TA“牌面”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
“饭圈经济”也可能成为部分人敛财的工具?
案情简介
王某、单某与钱某均为某偶像团体两名成员的粉丝,后王某与善某自发组织应援会,开微店售周边筹集应援资金。2023年5月,钱某受邀负责财务,用其身份开微店、设公用账户。
8月29日,原财务与钱某交接,确认账户余额46756.93元(钱某后承认当时发送的余额截图系编辑伪造,与实际金额不符)。至11月,钱思亦从微店提现151860.14元,加上10月出售星梦卡收入18118.4元,共托管资金216735.47元。此后三人商议购买金曲记分卡为偶像助理,钱某多次以账户限额、提现故障为由拖延。后二人发现钱某将公用账户资金用于还车贷、向案外人史某购买打赏工具等,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王某、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135010.96元及利息,钱某辩称二人主体不适格(应援会非合法组织)、款项应归应援会所有,且二人涉嫌骗取粉丝钱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应援会未依法登记为正式民事主体,但自发组织的成员作为实际管理人员,就组织资金管理产生的争议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受托人接受委托管理集体资金时,需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个人消费或未协商的支出,且需对资金收支如实报备,伪造财务信息需承担不利责任。扣除合理支出85779.5元后,法院判令钱某返还130955.97元及利息。钱某上诉后,双方调解:钱某分两期付9万元,未履约则需支付114942.96元,一、二审诉讼费分别由二原告、钱某负担。
法官说法
此案明确,粉丝应援会等自发组织虽未登记,但实际参与资金管理的成员就组织资金争议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受托人接受委托管理集体资金时,需恪守委托义务,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合规,擅自挪用或伪造财务信息需承担返还资金的责任。
供稿:新北法院
编辑:张 澜
一审:王利冬
二审:陈志强
三审: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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