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将迎来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汇聚向善力量,共创美好生活”,这一节日旨在凝聚全民向善力量,推动慈善文化深入人心。
但在慈善实践中,不少人会困惑:慈善组织该公开哪些信息?承诺捐赠后能反悔吗?逼迫他人捐款算 “正义” 吗?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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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否该公开?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微博账号“@落魄书生周某某”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嫣然天使基金发起人李亚鹏回应称举报不实。
周某某向北京XX民政局申请公开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财务信息。该局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周某某遂将XX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0 2
公开承诺捐赠后不兑现?
基本案情
近年来,历次震灾、旱灾发生后,几乎都有名人、明星被曝出未能如数兑现所承诺的捐款额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0 3
逼迫捐款是伸张正义吗?
基本案情
在某次灾害发生后,某位互联网企业家的微博被网友围攻:“XXX都捐了,你那么有钱,怎么不捐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注意
逼捐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一种暴力慈善。表面上看是想简单粗暴促使财富流向底层社会,貌似干的是伸张正义,力促“和谐”的善举。然而在诸多个体的无意识推动下,这种逼捐行为所带来的弥漫在网络和社会之间的戾气正撕裂着转型期中国的凝聚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背道而驰。消除这种戾气,为中国公益和慈善事业营造起良好的机制和风气,它才能继续健步往前走。
0 4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募捐活动
基本案情
“Z市某区慈善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故意“碰瓷”合法登记的某区慈善总会,名称与后者极为相近,让公众误以为其是Z市某区慈善总会的简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其在某场所悬挂“Z市某区慈善会”牌匾,并设置了“功德箱”,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捐款捐物,破坏了公益慈善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积德行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道德观,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人人争当慈善人、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
但是慈善募捐不是任何人或机构都能以慈善的名义任意进行的,包括募捐者的资格、募捐的程序等,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社会公众在向慈善组织捐赠前,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该组织是否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
一起来回顾一下《慈善法》的相关知识↓
来源:广西普法 杭州民政 威海民政 法治云阳 古浪民政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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