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封2025年7月29号的判决书,在2025年8月11号公布。讲述的是民警和辅警同时被袭击的,不是判袭警罪,而是妨害公务罪。(2025)豫0724刑初85号。
2024年12月17号,新乡市公安局经前期摸排、研判,发现网上追逃人员梁某甲藏匿在获嘉县徐营镇宋吴巷村的获嘉县某资源有限公司内,后决定前往抓捕。
当天下午4点,新乡市公安局民警申某、辅警李某甲联合卫辉市公安局民警黄某、段某、杨某、朱某、辅警甘某、李某乙、杜某9名民警驾驶警车和一辆便车进入该公司,在民警黄某、杨某、辅警杜某身着警服向在场人员出示证件以及抓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韩某与闻某赶到的王某甲一起在公司二楼围堵、辱骂要进入梁某甲藏匿房间的民警,并上手拉拽民警制造混乱,企图使民警放弃抓捕任务。现场混乱后,王某甲抢夺民警警棍,徐某使用拖把、花盆等杂物扔向民警,并和韩某使用灭火器喷射民警,将民警从二楼逼退至公司大门口。期间,由于执行公务受阻,民警申某联系获嘉警方,后获嘉县公安局派民警到场。
梁某甲趁机逃跑,民警发现后立即跑步追击,在民警追击过程中,夏某驾驶轿车载王某甲等人追赶民警,并向辅警李某甲撞去,辅警李某甲躲开,夏某继续驾车行驶,在距离获嘉县某资源有限公司不远处的麦田里民警将梁某甲抓获,夏某驾驶的车停下后王某甲下车,为帮助梁某甲逃跑,在民警抓捕过程中,王某甲攻击民警并抢夺梁某甲欲将梁某甲拽上车带离,后被民警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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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三人被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67条第1款、第3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王某甲一年一个月,2025年7月29号起至2026年7月28号
徐某十个月,2025年7月29号起至2026年5月28号
韩某十个月,2025年7月29号起至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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