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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期限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由于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此类裁定属于程序性驳回的裁定,不同于进入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作出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
据此,对于因当事人超出申请撤裁期限而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均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应当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无需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裁事由进行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同时进行了审查并裁定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在上诉、再审审查程序中仅限于审查原裁定对超出撤裁申请期限的认定是否正确,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否成立等问题不需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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