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拍案说法 | 蒸粉里的猫腻

0
分享至

清晨的早餐,本应是一天之中充满能量与希望的开始。然而,一些利欲熏心的黑心商家,竟为谋取私利在食品中肆意“加料”!利字当头,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今日《拍案说法》与您一同关注“蒸粉里的猫腻”。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与丈夫邹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一家以制作、销售蒸粉等食品为主的早餐店。为增强蒸粉口感,吸引顾客购买,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陈某某在制作蒸粉的米浆中加入硼砂,由邹某某制作蒸粉销售获利。

2024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的蒸粉及制作蒸粉的米浆中涉嫌加入硼砂,并在现场扣押疑似“硼砂”粉末及用于制作蒸粉的米浆。经检验,被扣押疑似“硼砂”粉末中检出硼砂,质量分数为95.04%;被扣押米浆中硼酸含量为1140mg/kg。

经查,陈某某制作、销售添加硼砂的蒸粉共计两万三千余元,非法获利七千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制作蒸粉的米浆中加入硼砂后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陈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本案中的硼砂,是一种有毒的化工原料,其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品。人体若摄入一定量的硼砂,会对人体的多个系统造成严重危害。也正是由于其毒性较强,故不存在所谓的“安全用量”,陈某某制作的米浆中硼砂含量虽只有0.1%,但陈某某的行为还是触犯了刑法。

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控产品质量,落实生产过程管理规范,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文 稿|周银莹

编 辑|廖 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邻水县人民法院 incentive-icons
邻水县人民法院
崇法、致公、厚德、尚和
1245文章数 286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