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信用中国(湖北)获悉,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并处罚款1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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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官网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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