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环节
更是我们共享蓝天的美丽邻居
保护鸟类,不只是单纯的“爱心之举”
更是受法律约束的“责任之行”
让我们一同学习
科学护鸟知识、明晰法律红线
既用行动为热爱“赋能”
也用规则为守护 “定界”
以敬畏之心
对待每一个飞羽生命
携手绘就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美好家园
保护鸟类与我们息息相关
(一)鸟类是生态系统的“稳定剂”
鸟类在维持生态系统健康与平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控害抑鼠、传粉播籽、清腐净秽、稳链护生的多重功能。如家燕、大山雀等捕食昆虫,普通鵟、雕鸮等捕食鼠类,能有效保护农作物和林木,是忠诚的“生物防治员”;蜂鸟、斑鸠等摄食花蜜果实,传花粉、播种子,助力植物繁衍与森林更新,是大自然的“生态恢复使者”;秃鹫、渡鸦等嗜食腐肉,清理尸骸阻病原,防止疾病蔓延,是天地间的“自然清道夫”。
蜂鸟
(二)鸟类是高质生活的“指南针”
保护鸟类及其栖息地能够净化环境,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提供宝贵的自然体验,直接提升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生活质量,是建设公园城市的内在要求。鸟类的鸣叫、优美的姿态和绚丽的羽毛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愉悦和美的享受,非打扰式观鸟可以减轻压力、改善情绪,可以带来更高的主观幸福感。
红腹锦鸡
(三)鸟类是环境监测的“风向标”
鸟类对生境因子及变化较敏感,其繁殖和迁徙活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此鸟类的多样性和生活环境成为衡量一个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好坏的监测指标。在城市环境中,鸟类多样性是衡量城市生态宜居水平的重要指标。
夜鹭
科学爱鸟护鸟,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下列行为不可为。
(一)非法捕鸟不可为!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禁止使用捕鸟网等工具、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二)非法买卖不可为!
1.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或者其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3.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4.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三)非法携运不可为!
1.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铁路、道路、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四)食用鸟类不可为!
1.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2.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3.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4.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五)伤害鸟类不可为!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栖息地、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注:1.法律规定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2.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法必受罚
(一)执法必严——行政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法必究——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市常见非法笼养野生鸟类图集
画眉等笼养鸟已成过去式,“旧习”不代表合法,更成不了保护伞。
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灰胸薮鹛。
灰胸薮鹛
国家二级保护鸟类: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
“三有保护”鸟类:丝光椋鸟、暗绿绣眼鸟、鹊鸲、蓝喉太阳鸟、普通翠鸟、乌鸫等。
丝光椋鸟
暗绿绣眼鸟
鹊鸲
蓝喉太阳鸟
普通翠鸟
乌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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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爱鸟护鸟方式
(一)自觉成为“守法人”
要始终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参与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做尊法守法、爱鸟护鸟的好公民。
(二)自觉管住“爱鸟心”
野生动物作为多种人兽共患病的自然宿主,其体内携带的病原体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突破物种屏障传播至人类群体,从而引发疾病甚至疫情。要不断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管住自己的“爱鸟之心”,严禁以“爱好”为名非法饲养、猎捕野生动物。
(三)自觉做好“护卫员”
如您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鸟类时,请及时联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83873727、83876009)处理救治,切忌擅自带回家救助或饲养。发现异常姿势的鸟类、掉落在地上的幼鸟,不要随意触碰或捡拾。
(四)自觉当好“观察员”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鸟类应保持合理距离,减少直接干扰,避免影响鸟类正常的栖息、觅食、休息、繁殖活动。不引诱、投喂、驱赶鸟类,不在鸟巢附近喧哗、避免闪光灯的使用。不随意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丢弃垃圾。
(五)自觉做个“前哨兵”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鸟护鸟保护行动,如您发现非法猎捕、猎杀、交易、贩卖、运输、食用、经营利用鸟类等不法行为时,请第一时间向市规划和自然自然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可拨打电话:83873727(8387600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83871842(市公安局),83887799(市综合执法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做保护鸟类的守护者
做生态文明的倡导者
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野生鸟类!
期数:3499期
文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编辑:梁丹 审核: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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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州市委宣传部
主编:王玉岩
副主编:杨华 祁文静
首席编辑:刘倩
责任编辑:梁丹 龙洋
编辑:刘代萱 邓茹月
出品:彭州市融媒体中心
彭州市融媒体中心举报电话:028一6861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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