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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投诉举报材料,矛头直指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进展缓慢。这起看似普通的程序投诉,实则关乎娃哈哈集团控制权的核心争夺。
股权架构的关键变量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娃哈哈集团目前由三方持股: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持股46%,宗馥莉持股29.4%,娃哈哈职工持股会持股24.6%。宗馥莉的29.4%股权系继承自父亲宗庆后,已于2024年8月完成工商变更。
职工持股会的24.6%股权成为决定控制权的关键变量。娃哈哈方面称,2018年进行大规模股权回购后,职工持股会成员仅剩宗馥莉一人。宗庆后生前从未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去世后,部分退休及离职员工突然对回购协议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
娃哈哈法务表示,2018年的股权回购有当事方签署的协议、录像及转账凭证,事实清楚。但因诉讼存在,职工持股会股权至今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审理程序的争议焦点
据娃哈哈法务披露的时间线显示:原告提起诉讼后,上城法院迟迟未立案,先组织调解被拒绝后,直到2025年4月才向娃哈哈集团工会及宗馥莉送达立案案件的诉讼材料。6月13日进行庭前谈话后,至今未正式开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娃哈哈法务指出,原告6月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法院8月才送达被告,送达时限远超正常范围。
投诉行为的法律边界
宗馥莉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投诉,在程序上属于公民享有的权利。我国实行多元救济与信访并行的制度结构,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检察监督、信访等渠道反映诉求。
最高法院早在2015年确立“立案登记制”,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反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若当事人反映的核心是程序拖延,通过法院信访或监督渠道反映,属于程序性权利的正当行使。
但现行司法体系遵循“审判独立”原则,即便最高法院也不能简单下令某一案件加速或干预判决结果。宗馥莉的投诉更多体现为对审理效率的关切,而非对实体判决的影响。
企业经营的现实困境
股权争议的拖延已直接影响娃哈哈的正常经营。宗馥莉向《财经》表示,2025年娃哈哈销售表现可能不及去年,正处于“主动调整产品结构的过渡期”。股权冻结导致公司治理僵化,重大决策受阻。
与此同时,香港高等法院已就宗馥莉与三名同父异母兄妹的信托纠纷作出判决,禁止宗馥莉从建浩创投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款或转账,禁止令持续有效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
法律风险的多重考量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职工持股会股权争议的核心在于2018年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员工方面质疑“强行回购”的合法性,而娃哈哈方面强调程序合规、证据充分。
娃哈哈作为国企改制企业,员工持股会本身具有国资属性,历史遗留问题相对敏感。员工持股会的员工有权主张权益,但后期仍需司法层面对相应权益进行认定。
职工持股会24.6%股权的最终归属,将直接决定宗馥莉是否为娃哈哈集团最大股东。若员工方胜诉,宗馥莉的控制权地位将面临挑战;若娃哈哈方胜诉,宗馥莉将掌握53%的绝对控制权。
这起投诉事件折射出企业股权争议中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问题。在确保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审理效率,避免程序拖延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当影响,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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