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媒体报道,四川庞某某上网“自学”网络招嫖技术,与有卖淫经历的石河子市民姚某合谋,线上篡改定位、招募“键盘手”伪装“本地美女”招嫖,线下组织卖淫。
一年内涉案金额超1300万元,庞某某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姚某20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姚某十年六个月;5名“键盘手”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一至五年;民宿老板谭某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判五年。
律师:构成组织卖淫罪!
从法律上来说,400万其实是犯罪所得,既然是犯罪所得,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所以,无论庞某的这笔犯罪所得是否被查获,都要面临着被罚没的后果。
事实上,组织卖淫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罪名,这个罪名的严重程度,已经超过了抢劫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按照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是说,只要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最低就是五年起步,而且上到无期徒刑并可以直接没收所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不仅财产被没收了,而且犯罪所得的收入也没有了,真的算是出力不讨好。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真的是一次1000来算,那么就有1.3万次,也就是涉及到1.3万名男性参与了违法行为,而只要是参与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就属于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关参与的男性,也将会面临最高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就算是没有被当场抓住现行,也不意味着能逃脱,因为庞某是在不到1年的时间完成的,那么,由于行政处罚是满6个月不在处罚,所以,只要是在6个月内的,都要被处以行政处罚。
最后,虽然庞某通过这样的方式,短时间赚取了很大的收益,但是,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有悖公序良俗,最终不服失去了十多年的自由,还将赚取的钱财都掏了出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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