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数据权属如何认定?数据产品如何合法利用?网络平台账号如何执行交付?针对这些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据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范围较广,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且案例规则多维。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新挑战。民法典仅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因数据权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确的规则指引,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保护路径。基于此,本批指导性案例侧重总结提炼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初步搭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规则体系框架,促进涉数据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与以往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此次发布的专题指导性案例,效力较高。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助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被称为“数据二十条”。据介绍,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
比如,“数据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2号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
“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3号针对关联账号服务这一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认为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来源者在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促进数据共享共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二十条”提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指导性案例264号的裁判要点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这就有利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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