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高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件:张某萍婚后户口未迁出原村民小组,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却因“外嫁女”身份被排除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之外。最终,法院判决原村民小组支付张某萍应得份额37346元。
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部分村集体仍存在“重男轻女”观念,以“外嫁女”“不在本村生活”等理由拒绝分配补偿款,甚至通过村民会议决议等方式“合法化”歧视性条款。我们也接到过许多类似的咨询,有些当事人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有些当事人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一判决能够给更多“外嫁女”带来维权的信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核心是补偿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具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是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的。判断成员资格,户籍是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还需结合:
1.是否在该集体生产生活。
2.是否履行村民义务。
3.是否在其他集体享有权益。
当“外嫁女”在拆迁中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先根据上述要素初步判断自己的身份,同时进行取证,比如相关的户口本、成员名册、分配方案等。接下来,可以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反映情况,寻求行政调解。如果村集体的决议剥夺我们的成员资格或安置权益,我们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最终的补偿安置方案或决定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违法并重新作出决定。
土地征收涉及重大利益分配,村集体不得剥夺任何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外嫁女并非“泼出去的水”,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如果遇到不公待遇时,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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