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小区之所以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频发,公共收益的归属与分配不清是核心痛点。物业公司及作为账户管理人,如果账目不清或者随意支取,很容易引发业主投诉。一些业委会在成立后从公共收益里建立所谓的“业委会账户”,从中提取大额资金作为“办公经费”和“业委会补贴”,时间一长必然导致账户被掏空。如何让这笔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家底”清晰、公平地流动,关键在于规则制定。
小区公共停车场收费、电梯与公共区域广告收入构成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已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车位及公用设施,均属业主共同所有,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自然归全体业主。即使是小区内的物业用房或社区用房,其被占用也应当收取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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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规定的落地常遇波折。许多物业公司并未充分尊重业主权益,利用业委会不完善或者与业委会“互通有无”,单方面掌控着公共收益。在一些小区,部分公共收益名义上被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但是否真的到位不得而知,而且还存在着一些使用问题:
比如,当小区广告仅出现在某栋楼的电梯或屋顶时,其收益应归属该栋业主。这很好理解,既然权责相统一,同栋楼的业主受到的影响更多,如果收益均摊到每家每户则显失公平。
比如,对于停车位管理,物业确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护,但如何分配不应当由物业来定。一些城市允许物业在车位租金中提取合理比例作为管理成本补偿,或者物业在停车费之外单独收取管理费,但业主所得份额为大头,物业所得相对较少。同时,既然收取维护费,业主委员会需对物业相关支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小区设备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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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工作中,业主因为公共收益分配问题而投诉的例子举不胜数,甚至有些小区物业入驻十几年后业主去查账发现为零,但小区内广告、车位、出租“一应俱全”。现实中让业主去起诉物业公司也困难重重,一个关键障碍在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代表,其法律地位尚存模糊——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仅为“非法人组织”。当公共收益被侵害,业委会常因主体资格问题难以直接起诉,迫使业主不得不以个人名义起诉物业公司,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况且,有些小区业委会声称不清楚公共收益的使用动向,但调查后实际情况并不是。
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建立强制性的公共收益独立账户与定期审计公示制度,业主可以随时前去物业公司要求查看账目。如果遭遇物业或业委会阻挠,可寻求居委会协调或联合业主共同提起诉讼。至于一些小区成立“监事会”专门监管业委会和公共收益账户使用情况,最后被发现也只是多几个人领取“办公津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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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是业主共有家产,怎么分配绝非物业公司的“独角戏”。只有制定清晰可行的运作机制,才能让每一分属于家园的收益,都化作提升居住品质的基石。规则清晰了,阳光照进来了,家园的和谐才能扎下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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