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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性质与地方农村土地性质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农(牧)场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国有农(牧)场拥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农(牧)场是以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业企业。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管理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从权属上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农垦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国有农(牧)场等农垦企业;农工与农(牧)场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在承包租赁期限内享有承包租赁经营权。
(二)从合同性质上看,农民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物权证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调整;农垦土地与承包租赁者之间是债权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三)从合同内容上看,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农垦土地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制定。
(四)从权利性质上看,农民对农村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具有物权的权能,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期限具有对世权;农工承包租赁农垦土地,具有相对请求权,只在合同期限、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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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合规风控部
编辑 / 贾 微
一审 / 贾 微
二审 / 李妃妃
三审 / 唐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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