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一则 “男子假冒联合国外交官骗吃骗喝还骗信任,最终被警方拆穿” 的新闻刷爆社交平台。据报道,房某为满足虚荣心、获取不正当利益,伪造联合国工作人员证件,对外宣称自己是 “联合国外交官”,多次以协调国际事务、对接公益项目为由,蹭吃蹭喝、向他人索要财物,甚至可以帮企业获取"联合国认证",前提是支付高额"认证费"。最终,有人察觉异常报警,房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起看似荒诞的案件,虽然房某的行为定义为该罪略显牵强,这里正好能帮大家搞懂 “招摇撞骗罪” 的法律边界,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咱就用专业角度好好聊聊何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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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明确:啥是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能有人会问,联合国不算咱们国家的 “国家机关” 啊,为啥房某的行为还可能涉及这个罪?这里要特别说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冒充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或者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情节严重的,也会参照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国际组织公信力的信任。
简单说,招摇撞骗罪就是 “靠冒充身份骗好处”,核心是通过虚假身份获取他人信任,进而骗取财物、地位、服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招摇撞骗罪的 4 个核心构成要件,结合案例一一看
判断一个行为算不算招摇撞骗罪,得从 “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四个维度卡标准,咱结合房某这个案子一个个说清楚。
犯罪主体:谁能构成这个罪?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这个罪。不管你是无业游民还是企业职员,只要敢冒充特定身份招摇撞骗,就可能踩红线。
像本案里的房某,要是经调查确认他已经年满 16 周岁,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他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主体要求 —— 别觉得 “冒充国际组织人员” 身份特殊就能例外,法律对主体的认定不看你冒充的是谁,只看你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主观方面:得有 “故意骗” 的心思
主观方面必须是 “故意”,而且得有 “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啥意思?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还故意冒充,并且清楚这么做是为了骗钱、骗吃的、骗工作,或者骗别人的信任帮自己办事。
房某伪造证件、对外宣称是 “联合国外交官”,不是一时口误,而是长期、主动地用这个虚假身份谋利 —— 蹭饭局、要财物、谈合作,这些行为都能证明他主观上就是 “故意骗”,而且目的很明确:靠假身份捞好处。要是他只是跟朋友开玩笑说自己在联合国上班,没真的去骗东西,那可能不算犯罪,但一旦有 “谋利” 的实际行动,性质就变了。
犯罪客体:到底侵害了啥?
这个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的公信力和正常管理秩序 —— 公众本来对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有信任,一旦有人冒充行骗,会让大家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另一方面还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比如骗取他人情感、逼迫他人提供服务等)。
房某冒充 “联合国外交官”,首先就破坏了联合国这类国际组织在公众心中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让不明真相的人对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的身份产生怀疑;其次,他蹭吃蹭喝、索要财物,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要是他还利用虚假身份让别人帮自己办违规的事,那还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 这些都是招摇撞骗罪要保护的 “客体”,房某的行为正好戳中了这些痛点。
客观方面:得有 “冒充 + 招摇撞骗” 的实际行为
这是认定招摇撞骗罪最关键的一点,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二是 “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
先说 “冒充”:不是随便说一句就行,得有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在 “装”。比如伪造证件(像房某做的假联合国证件)、穿特制服装(比如仿造国际组织制服)、用虚假头衔对外宣传等。要是只是口头吹嘘,没任何 “道具” 或实际证明,可能不算 “冒充”。
再说 “招摇撞骗”:就是利用冒充的身份,在社会上到处炫耀、欺骗,获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 “利益” 不光是钱,还包括吃穿住行的便利(比如蹭酒店、蹭机票)、社会地位(比如靠假身份参加高端活动)、他人的信任(比如让别人帮自己办事)等。房某用 “联合国外交官” 的身份蹭饭、要财物、谈合作,就是典型的 “招摇撞骗”—— 他所有的行为,都是基于那个虚假身份展开的,目的就是捞好处。
三、案例总结:别拿 “冒充身份” 当玩笑,法律不饶人
房某这个案子,不管他最终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还是其他罪名(具体要结合调查证据),但从法律逻辑上看,他的行为已经踩中了招摇撞骗罪的核心要件:年满 16 周岁、故意冒充国际组织工作人员、靠假身份骗好处、侵害了国际组织公信力和他人权益。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别觉得 “冒充身份” 只是 “吹牛”,只要你用虚假身份去谋利,哪怕没骗到多少钱,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有人冒充警察罚钱、冒充公务员找工作、冒充医生开假药,这些都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还要 “从重处罚”—— 因为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冒充他们行骗,危害更大。
最后想说,法律保护的是真实、正当的社会秩序,任何靠 “装身份、说假话” 谋利的行为,最终都会被拆穿。与其花心思伪造身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 —— 毕竟,靠骗来的 “好处”,终会变成法律的 “处罚”。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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