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要显名需要什么条件?
刘芳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
1、证明存在代持股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在要求显名股东配合办理显名手续时,存在显名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即使显名股东配合登记,但是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情况。
刘芳律师补充:
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固有权利,股东的知情权行使主要是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在未经显名程序前,隐名股东不能等同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当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实现时,最后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芳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政法硕。擅长公司商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析产、遗嘱继承、数据资源资产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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