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的,都觉得这一家人太坏了,尤其我知道一个恶婆婆会对婚姻带来多大的影响。
听说,这男的还是某院的?虽然是派遣。
没有比他更懂法的,知法犯法,是不是应该罪加一等?
我觉得,家暴致人死亡,应从重判刑,以达到震慑作用,妇女反抗家暴致人死亡的应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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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女的最好不要过早领结婚证,可以恋爱生子,非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不领结婚证还不怕遇人不淑,都被打死了离不了婚,或者被打死了凶手判个虐待。
我觉得,结婚证不应该成为勉罪金牌,家暴本身就不应该成立,不是结婚组建了家庭就可以对配偶施加暴力,只要动手了,就应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所以就不该有家暴这个词,故意伤害就是故意伤害,对亲近人的故意伤害不能判的比对外人伤害少,连有救抚义务的家人都不能善待,那对社会危害不是更大么?
另外,显然,这个恶婆婆在里面没有起好作用。
气死个人。
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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