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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022年4月24日8时47分许,患者因“咳嗽伴咽痛2天”至江苏省高邮市某卫生院门诊部就诊,初步诊断为支气管炎,卫生院对其予以治疗,后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突发严重过敏性休克反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
患者死亡后,扬州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对其进行了尸检。尸检后,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产生巨大争议,随后再次委托扬州市医学会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查鉴定。
扬州市医学会在前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尚不能推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表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医方存在的首选抢救药物不规范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面对摆在眼前的这两份鉴定书,死者家属不满此前委托的高邮市当地律师事务所从而主动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后经多方咨询了解和对比选择后,最终决定委托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跃达禾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3月指派顾琛律师负责承办此案。
0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患者因咳嗽气喘一周疼痛难忍,前往江苏省高邮市某卫生院门诊就诊,经过一系列的体检及辅助检查,医生诊断患者为支气管炎,当即给予抗感染平喘治疗,用到包括氯化钠注射液、头孢呋辛钠、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硫酸特布他林雾化液等在内各类药物缓解病情。同年4月7日患者又因同样的病征前往该卫生院就诊,卫生院用药情况和前次基本一致。
2022年4月24日上午8时47分许,患者再次因咳嗽伴咽痛到卫生院门诊处就诊,卫生院行常规检查后对患者予以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巴坦钠、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等药物进行联合治疗,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于9:35分出现呼吸困难等严重过敏性休克反应,但是医方并没有第一时间使用过敏性休克首选用药肾上腺素进行抢救,而是选择非过敏性休克首选抢救用药地塞米松进行抢救,直到9:38分患者意识已经丧失,生命体征未测出时医方才使用肾上腺素进行抢救,后患者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患者死亡后该卫生院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直接将死者尸体运到当地殡仪馆,收到当地公安电话后,死者家属才知晓相关情况。随后,死者家属到卫生院要求调取死者诊疗及抢救监控视频,卫生院告知监控视频因损坏尚未修复,无法提供相关监控视频。
因该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和合理怀疑,故而发生分歧和纠纷,该纠纷开始时由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中心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中心委托扬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尚不能推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死者家属对该鉴定结果不能接受,无法继续组织调解后,遂将卫生院诉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高邮市法院另行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该案于2024年4月3日在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死者家属和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顾琛律师共同出庭参加诉讼。
02代理过程
顾琛律师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明显且重大的诊疗过错,包括:病历资料上多次错误写错死者姓名和年龄(将实际年龄51岁记录为60岁),签名处没有死者或其家属的签字,病历记录前后矛盾,错误使用抢救用药,延误黄金抢救时间,抢救过程中甚至出现“因患者自身移动导致输液通道肿胀脱落”等重大过错,以及在未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直接将死者尸体运到殡仪馆等违法行为。
医方这一系列看似因为粗心大意导致的诊疗错漏,实则属于重大过错,暴露出医方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早已注定本案的发生看似偶然,实为必然。基于上述在案的证据材料,顾律师向法院主张根据《民法典》、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诊疗规范的明文规定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判决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顾律师明确指出,扬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存在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和偷换概念的情形,其鉴定内容与委托鉴定的事项严重不相符,倾向性立场充分说明扬州市医学会严重违背了作为中立鉴定机构应遵守的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其倾向性鉴定意见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医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定案依据。
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又是以扬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作为鉴定材料,在此基础之上得出的鉴定结论,因此,顾律师向法院表示,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医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定案依据,即便在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将自然科学的原因力取代民法的因果关系,一概以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则与民法侵权因果关系原理背道而驰,因此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有大量的医疗过错鉴定医方负轻微责任,最终法院依然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例。
最终,顾律师在庭上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本案在案证据,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地进一步阐述了我方观点。
03案件结果
在高邮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医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49万元,并且医方前期垫付的费用5万余元及死者尸体在殡仪馆停放2年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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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众所周知,医患关系存在一定特殊性,医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相对于医学知识匮乏的患者来说,掌握着优质的医疗技术资源及信息资源,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信息是严重不对称、不对等的,在此客观现实的面前,医患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天平已悄然倾斜,加之医方作为患者解除病痛、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专业医疗机构,应当本着以患者为本,对患者负责的原则和态度依法依规对患者实施相应的诊疗行为,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相较而言,绝大多数的患者都缺乏法律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医学方面的知识壁垒更高,常人更难以逾越,加之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所形成的病历资料和监控视频等都处于医方储存和保管之下,患方对相关证据的取证和固定难度之大不言而喻,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患方很难及时固定并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从而导致在后续鉴定以及诉讼中处于不可避免的被动地位。
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运用丰富办案经验,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医方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仅为轻微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翻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代理人始终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本案在案证据,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维度发表代理意见,通过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据理力争的同时又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努力让医患双方在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中感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和法治温度也是社会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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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琛,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有部队律师和调解员工作经历。执业中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工作作风严谨高效,对民商事案件具有较强的钻研分析能力。
擅长领域:合同类、侵权类和婚姻家事类等民商事案件。
签发:谢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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