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无户口”承诺背后,竟藏着十年未迁出的陌生人户籍。
甲和乙夫妇怀揣积蓄,通过中介看中了丙位于城区的学区房。签约时,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白纸黑字承诺:“该房屋名下无任何他人户籍登记。”
为表慎重,双方还专程前往派出所查询,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无户籍记录”。甲和乙放心支付了全部房款,顺利过户。
一年后,当夫妇俩为孩子办理入学落户时,派出所系统赫然显示该房屋内登记着两个陌生人的户口,且早在2006年就已落户。
丙却推诿称:“这户口是我买房时上家留下的,我也联系不到人。”甲和乙多次协商无果,发现学区资格因户口“占坑”面临审核风险,愤而将丙告上法庭。
01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丙构成违约,需向甲和乙支付违约金16,500元。
法院认为:
户籍承诺属于合同义务
丙作为出卖方,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房屋无户籍负担,应对该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违约赔偿需综合考量实际损失
虽然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但法院综合考虑甲和乙因户口问题遭受的“学区资格受限、转售价值贬损”等隐性损失,以及丙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16,500元的赔偿金额。强制迁户超出卖方能力范围
甲和乙要求丙迁出他人户口的诉求被驳回。因丙已非房屋产权人,法律上无权强制迁移他人户籍,该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
02 法律分析:为何“户口承诺”如此关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在二手房交易中,户籍问题往往被买卖双方忽视,却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42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的“无户口”承诺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即便丙辩称“不知情”,因其未履行核实义务,仍需担责。
俞强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的三大裁判倾向:
损失计算需“动态评估”
违约金并非简单按合同日息计算。法院通常结合房屋溢价损失(若因户口问题导致转售差价)、学区资格丧失带来的教育成本增加、维权成本等综合裁量。“一倍赔偿”仅限特定欺诈情形
部分买方误以为所有隐瞒均可主张双倍赔偿。实际上,仅当卖方隐瞒“房屋抵押”“一房二卖”“无预售许可证”等根本瑕疵时,才可能触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的“已付房款一倍赔偿”。户口迁移需“预防优于补救”
户籍管理属行政范畴,法院无权强制迁移他人户口。买方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迁移条款或预留尾款担保,事后救济极其被动。
03 风险防范:三步锁定户口安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俞强律师专注房产纠纷领域超十年,代理案件涵盖商品房、二手房、豪宅等类型。他提示买方采取以下措施:
▶ 签约前“双渠道核验”
派出所查询:要求卖方携带房产证原件,共同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登记证明》(部分城市已开通线上查询);
物业核查:通过物业费缴纳记录、业主档案等侧面验证实际居住人。
▶ 合同中“四重保障条款”
迁移时间:明确约定“交房后X日内迁出全部户口”;
保证金制度:预留5%-10%房款作为“户口迁移保证金”,迁清后支付;
违约阶梯赔偿:按逾期天数递增违约金(例如首月每日万分之一,次月万分之三);
合同解除权:约定“超60日未迁户,买方有权退房”。
▶ 侵权后“损失举证策略”
若因户口问题导致学区资格落空,立即收集:
教育局出具的学区资格认定书;
同类学区房同期市场差价评估报告;
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缴费凭证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户籍违约纠纷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基于“买方预防措施是否充分”“卖方隐瞒的主观恶性”等细节。
正如俞强律师所言:
“房产律师的专业价值,是把‘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化为‘可被证明的损失’。”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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