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会议暨《行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双向奔赴》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文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的在论坛上的发言,略作修改,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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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德胜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京都所成立三十周年的日子,我作为一名京都人,感到很振奋。
今天高朋满座,在场基本上都是法律人。法律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法律工作者需要践行社会责任。我曾经是一名刑事法官,在当法官时,我就提出要做一名“有思想、重责任、讲良知”的法官,其中,重责任就是说法官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我提出刑事法官办案要追求三个目标,就是“感化挽救被告人、关怀保护被害人、启发教育社会人”,其中,启发教育社会人,就要是发挥个案的辐射作用,通个案件影响社会。
现在,我是一名刑辩律师,继续办理刑事案件,换一种方式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和其他诉讼相比,刑事诉讼关乎当事人最为重大的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也最为密切相关。把自己代理的案件办好,是一个合格的律师,通过办理案件影响社会,推动社会进步,才是一名优秀的甚至卓越的律师。我曾经说过,一名好的刑辩律师,要做到“行得正、辩得准、拎得清”。刑辩律师要践行社会责任,做出更大的社会贡献,按照我的理解,会有三层境界,我概括为三句话:为委托人服务,为社会人指路,为后来人造福。
第一,为委托人领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的本分,刑辩律师在委托人最为困难的时候与其相遇,自然要竭尽全力尽责履职,当好领路人。这就需要律师运用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办理好案件,争取好的结果。只有办好一件件具体的个案,才能谈得上为社会服务。反过来看,如果我们在个案中失信于委托人,让委托人失望,这种负面效应也是非常大的。我所说的失信于委托人,并不是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因为诉讼结果不是律师可以控制的,而是说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否尽到了律师的职责。在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听到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撕裂,这也算是法治之殇。
第二,为社会人指路。我们办理的是个案,服务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案件办好了,把办案效果扩大了,则会影响更多社会人,尤其是那些涉案人员。一是为类案提供指引。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确立一种裁判规则,类案可以参照。特别是那些改变传统做法的案件,示范效应更大。我们都能感受到,部门办案人员总有一些惯性思维、惰性思维,常说的话是“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通过我们的个案改变这种现状,律师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二是给他人增强信心。当前的司法环境差强人意,一些涉案人员对司法失去信心,而我们通过个案的成功办理,能为他人提供一盏明灯。如果说社会公众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明明是冤屈的却不敢伸张,明明有辩护空间的也不敢提出,甚至一些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但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辩护人不敢作无罪辩护,这很有讽刺意味。而对于个案办案效果的宣传推广,有助于让社会人树立信心。
第三,为后来人铺路。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刑辩律师职业价值的更高体现。法律的进步,制度的进步,都离不开实践的先行。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会导致裁判规则的改变,形成指导案例,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甚至推动立法的完善。这些进步,造福后来人,让后来人在完善的法治环境和社会制度下,得到更好的全面的发展。比如说法援律师占坑辩护问题,本来不应该是问题的,但却长期困扰着当事人和律师,最终两个出台批复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愿后来人能够免于这种困扰。
刑辩律师三层境界,为委托人领路是本分,属于术的层面;为社会人指路是提升,属于道的层面;为后来人铺路是永恒,属于势的层面。我们需要立足本分,注重提升,追求永恒。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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