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重申了相关内容。据此,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二、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没有单独规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使用者与伪造、变造、买卖者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2.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自己使用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通过非法使用又构成诈骗等犯罪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3.如果使用者明知是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非法使用,且没有参与伪造、变造、买卖的,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非法使用构成诈骗等其他犯罪的,按其构成的诈骗等犯罪处罚。
4.如果使用者确实不明真相而单纯使用了他人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没有以此进行其他犯罪的,使用者无过错,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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