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昨天大民兄告诉我说,田文昌老师号召大家一起撰写的那本《说服|辩护词写作实务》很快就要出版发行了。拙文《》放在全书最后的“优化创新”篇——文中笔者提出辩护意见理当“五理”通透、“六度”得体。
一、辩护词的功能
律师的表达,旨在说服裁判者造福当事人,需要打动客户认同律师价值、帮助客户及其家属理性认识案件,乃至期待流传于世、流芳千古。正所谓“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辩护词讲究行文结构与遣词造句,更要在创造性地把握“辩点”上下功夫。
二、辩护词是一个系统性的意见表达
进京重新做律师二十余年来,笔者早期处理的刑事案件均为国企高管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基本属于解决投资争端的延伸服务,大多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审理之前。而近年来J委的“日益强势”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范围认罪认罚等“时代特色”,与侦查(调查)、公诉、审判机关的交流变得更加重要与不易。在笔者看来,“辩护词”绝非仅仅限于在法庭上发表并经事后整理的书面文件,而是每一次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交流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意见的阶段性、综合阐述,是律师整体办案思路的集中展现——广义的辩护词显然理当包括与侦查(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或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系统表达。有效的辩护,不应该是律师一个人在战斗,专家、媒体的意见都可能构成辩护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与公检法监等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相比,辩护词可以更具律师个人风格。诸如行文结构、遣词造句之类书面表达能力,需要随律师长年积累而不断提升,没有捷径可走。
三、辩护词需要把握好“五理”通透、“六度”得体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提出裁判文书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这也是对辩护词的理想要求。好的辩词要符合法律文书行文要求,结合案件事实,同时具备律师个人风格,把握好精度(一针见血,准确直击案件核心)、广度(拓展视野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视角)、深度(剖析案件深入、到位)、力度(言简意赅、直指核心)、适度(尽量避免无谓的情绪宣泄)与温度(应有的人文关怀)。具体则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提纲挈领、统领全文
尽可能给辩护词加上个千锤百炼、一针见血的标题,或是努力总结提炼出金句——典型者如斯伟江律师那一句“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让那篇原本平淡的辩护词变得“光芒万丈”——当然,此类“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顺势而为,“为赋新辞强说愁”反倒东施效颦了。
二是开门见山、突出重点
尤其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过于冗长地复述。核心问题尽可能放在前面重点论述,把理说透。尽可能不要遗漏辩点,但不宜本着“油多不坏菜”的原则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论述内容。
三是言简意赅,表达适度
律师绝非讲得越多越好,辩护意见也并非越长越好,但务必要根据法官素质与法庭情况尽可能充分表达到位。笔者往往整理出四、五万字的辩护内容,最终归纳出五千字以内的文字。其他内容确有必要,可以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情况说明之类附属文件予以补充。表达适度,最重要的还有“分寸”把握的问题,需要给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处理留下甚至创造必要空间——有些中国式的“可意会难以言传”,也是辩护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担当。
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曾经邓学平律师在张扣扣一案中文彩飞扬的辩护词引发关注与争论,后来才知道他是“第二辩护人”而不能重复前一位辩护人已经面面俱到的法律辩护意见。而不久前笔者作为第一辩护人在西南某起重要企业、知名企业家被控涉黑涉恶犯罪的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可以高屋建瓴地就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上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原则性地辩护,而由北大刑法学博士出身的第二辩护人就具体证据、事实进行深入剖析,共同组成完整的辩护意见,就取得相当不错的法庭效果。不同辩护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彼此补台,相当重要——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刑事辩护尤其如此,特别是办案机关“过于强势”甚至明显违法之时,辩护律师理当共同努力去争一个“讲理的法庭”。
五是理性平实,平静从容
辩护词撰写当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饰词;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慎言,有据,有度;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庄重,平静,尊严。
六是把握好辩护的温度
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有的安抚,对当事人从言语、眼神、肢体语言等方面应有的支持,更体现为辩护词不是单纯驳斥更不是意气之争,我习惯于在辩词中尤其结尾处通过坦诚、入情入理的语言文字与法官、检察官形成某种共鸣,唤醒办案人员内心人性的善良与法治的坚守。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都觉得曾经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毕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尤其避免冤案发生,需要凝聚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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