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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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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
煽动的内容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群众”一般应理解为3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性手段。
“抗拒”是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拒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施行。抗拒实施的对象只能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除此以外,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都不能成为抗拒实施的对象。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煽动者明知煽动言论会导致公众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后果,仍然希望向社会公众表达煽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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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而被煽动群众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施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可根据其产生的结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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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区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4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
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象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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