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份网上传来的法律公司跟当事人签订的《交通事故理赔服务合同》。有律师感言,看了这份合同,就知道为什么律所干不过法律公司,律师会成了给法律公司打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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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份法律合同最大优势在于,人家承诺没有获得理赔款不收任何费用,前期也不收任何费用。这一项就打败了大部分的律所、律师
大部分的律所、律师,即便是风险代理合同,也还是要收取一定的前期费用的。有些律师,还停留在凡是委托的案件,都要按照诉讼主张的金额收取一定标准的律师费的阶段,而且不能承诺一定能执行到案款,需要当事人签订诉讼风险提示书之类的。
当事人委托法律服务看重的,一是能够承诺案件有实际结果,二是不用自己承担败诉之后的费用风险,最后才是收费价格低廉。很多当事人的指导思想是,遇到纠纷,只要有人能保证获得赔偿,哪怕收取的费用高些,只要是从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中支付,而自己不承担拿不到赔偿款还需要自己支付费用的风险就行。
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在那些秉持着提供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先收费,而且不承担败诉风险的律师那里,肯定是得不到满足的。律师们还在秉持着执业纪律中,不得承诺案件结果的时候,人家法律公司已经将承诺纠纷结果写进合同里了。
肯定有人会说,律师也可以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又有几个律师、律所的风险代理合同,是以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为承诺的呢?相比之下,当事人直接就跑到法律公司了。
其次,法律公司的收费标准明显律师,而且对人身损害的项目也能约定风险代理
根据2021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风险代理收费的,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法律公司则是约定的收费标准是35%。
此外,根据四川高院的(2017)川民申376号民事裁定书,律师对于交通事故之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宜施行风险代理。该裁定认为:
“本案中,四川S律师事务所代理的F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赔偿事宜,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系基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形成的诉讼。其与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故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宜实行风险代理。”
显然,法院以上的裁判标准,对法律公司并没有落实为约束力,《交通事故理赔合同》直接约定了对伤残赔偿金进行按比例的收取法律服务费。这是很多律师不敢收取的。
最后,虽然诸多的司法案例和行业管理规范显示,法律公司不能涉足处理纠纷中委托律师业务,但并没有阻止相关业务的开展
这份《交通事故理赔合同》的内容,涵盖和超越了律所、律师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不仅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草拟法律文书,而且参与纠纷的调解谈判,而且直接将纠纷的律师委托权选择权、律师费用的洽谈、律师代理案件结果等等,一并纳入了合同约定。
根据这份合同,法律公司全权具有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律师选择权。一旦发生诉讼需要律师代理出庭的话,律师出庭需要的委托合同等代理手续及实际从事的代理工作,妥妥的从属于法律公司的这份合同。说白了,接了这个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业务的律师,成了法律公司的打工者,费用标准由法律公司决定。
当然,写到这里,肯定会有很多人提出,这份《交通事故理赔合同》存在诸多涉嫌违规的问题。比如说,有司法观点认为,法律咨询公司负责跟当事人签订法律咨询合同、收取整个纠纷的法律服务费,再行将诉讼业务委托给律师,是实质上开展委托律师业务,属于以形式合法性来掩盖业务的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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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司法案例显示,法院认为,法律公司的经营范围仅是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法律公司签订的包括诉讼业务在内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属于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应属无效。
不过,从执法司法实践看,如此认定的案例还很少,说明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司法认识。要不然,也不会形成行业内制式的表格式合同。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这份《交通事故理赔合同》,不管是法律公司,还是接单的律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话,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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