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且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由此所引发出的一个特殊问题是,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能否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一问题,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其中案例4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刘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日,A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刘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4月底,A公司告知刘某,因公司业务调整,其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刘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刘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劳动者通过提升技能而获益,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故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刘某要求裁决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于法律的误读。
依据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可知,实务中存在观点认为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续延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期限利益,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权利进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并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仍存在不同观点,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结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及裁审观点进行妥善处理。
注释:
[1] 原文地址:
https://rsj.beijing.gov.cn/xwsl/mtgz/201912/t20191206_933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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