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认知里,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通常是指在世时即已存在的亲人。但如果一个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孩子,在其父亲去世时,仅是一个被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尚未被移植至母亲体内,这个孩子出生后还有权获得工亡父亲的抚恤金吗?这个看似科幻的问题,却在现实中发生了。
2015年,陈某亮与郭某结婚。因不孕不育,夫妇二人于2019年11月在医院完成了体外受精,培育并冷冻了9枚胚胎,为生育下一代做好了准备。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12月,就在准备移植胚胎前,陈某亮因工受伤不幸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
因陈某亮去世,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郭某通过诉讼,历经波折,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其移植胚胎的权利。2020年5月,郭某成功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17日生下儿子陈某泽。
2024年,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儿子陈某泽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死亡时,陈某泽仅为“体外胚胎”,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遗腹子”,且无明确法律规定支持,因此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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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撤销社保中心的不予支付决定,责令其向陈某泽支付自出生之日起至判决时的抚恤金共计6万余元,并自此按月支付抚恤金直至陈某泽年满18周岁。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结合法院判决分析这个问题。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应草率作出决定,而应回归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的基本生活,救济因其死亡导致的“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所带来的经济困难。《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将职工生前并未实际供养的“遗腹子女”,也纳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范围,其目的是保护职工工亡时尚未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父亲死亡时,尚为“冷冻胚胎”的孩子与前述遗腹子有本质区别吗?答案是否定的,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在本案中,陈某泽虽然在父亲死亡时是“冷冻胚胎”,但这一状态是其父母双方通过合法医疗行为共同选择的生育方式决定的。受精和胚胎培育已在陈某亮生前完成,与自然受孕的“遗腹子女”相比,仅仅是在空间上尚未植入母体,但其作为夫妻双方爱情结晶、并期待孕育为新生命的本质是相同的。两者在出生前都未被父亲实际供养,而在出生后都同样因父亲的离世而失去了未来的经济支持,同样面临“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困境。因此,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中承认了法律的滞后性。2004年制定相关规定时,辅助生殖技术远未像今天这样普及。法院认为,法律的应用应具备前瞻性和适应性,不能因为立法时技术未及,就拒绝保护技术带来的、符合伦理和法律精神的正当权益。
本案的判决为处于类似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属来说,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因为情况前所未有或被相关部门拒绝就轻易放弃,本案的胜诉正是其母亲坚持不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结果。当然,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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