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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男子秦某犯盗窃罪被拘役并处罚金
此前还多次被抓
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务工,住江苏省如皋市。因盗窃,于2016年9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1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4年8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倪*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秦某在靖江市上海城、佳乐迪宾馆先后三次实施盗窃,共窃得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连衣裙1件、现金人民币609.2元及钱包1个,款物合计人民币759.2元。分述如下:
1.2024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至靖江市上海城二楼女厕所,乘隙窃得被害人叶某放在洗手台上的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连衣裙1件。
2.2024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至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104号佳乐迪宾馆二楼值班室,乘隙窃得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300元。
3.2024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至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104号佳乐迪宾馆二楼值班室,乘隙窃得被害人吴某的装有人民币309.2元的钱包1个。
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秦某处扣押连衣裙1件、现金人民币309.2元、钱包1个、手机1部,除连衣裙1件已发还被害人叶某外,其余款物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连衣裙、钱包、纸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叶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秦某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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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缴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因本案于2024年10月25日至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所涉事实已被行政拘留五日,予以折抵刑期4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连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三百零九元二角、钱包一个,发还被害人吴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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