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两座一、二耐火等级的相邻建筑,如果较高一面是没有门窗洞口的不燃性外墙时(比如两座建筑的相邻山墙面),或外墙窗口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是否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3.4.1-图示4和5.2.2-图示6示意的防火间距进行减小?由于山墙面的开口较少,安装防火门窗也较为方便,按这个思路,所有不同高度的相邻建筑的山窗面,都可以满足这两个减少防火间距的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3.4.1-图示4对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4.1条第3款: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5.2.2-图示6对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2.2条第5款: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3)上述两项条文并未要求提高外墙的耐火极限,当不开设洞口时,其耐火性能理应高于开设门窗洞口的外墙(不管墙体上的防火门窗耐火等级多高,开设洞口后势必降低耐火性能)。因此,从合理性角度,对于满足以上条款的相邻两座一、二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应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3.4.1-图示4和5.2.2-图示6示意的防火间距进行减小。
实际应用中,很多相邻建筑的山墙面均可能无需开设洞口(即使开设洞口,也较方便设置为甲级防火门窗),因而可以按上述规定减少防火间距。但是,以上两项条文本意为个别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措施,并不宜普遍应用,否则将对灭火救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4.1条第3款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2.2条第5款的这两款规定确实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应尽量避免采用。确需应用时,考虑一、二耐火等级厂房和民用建筑的外墙耐火极限较低,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这两款规定的外墙耐火极限要求,建议不低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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