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积极促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湖南生态环境,助力湖南实现水清岸绿、江豚逐浪、麋鹿成群的生态美景。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现发布9个湖南法院 2024 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彰显湖南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诸共生的美丽湖南的司法立场和价值导向。
本期刊登此次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六。
典型案例六
魏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助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2012年期间,向某(已判刑)得知怀化某房地产公司准备在湖南省沅陵县“老巴冲山溶”、“松树包”等地继续开发房地产,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将“老巴冲山溶”、“松树包”国有林地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其中,被告人魏某元负责与村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并负责后期的协调;被告人张某负责安排司机进行推土填溶平整工作,以及与司机结算工资。经勘验测绘,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共占用林地22.8亩。
【裁判结果】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魏某元、张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元、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保证林地专门用途,依法严厉惩治破坏林地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林地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对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担当和司法智慧。
编辑: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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