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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2022年法律询问答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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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2019年法律询问答复

1. 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等是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问: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的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文具如信笺、笔记本封面、桌签等,可否印有国徽图案?(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7月23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等用途,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国徽图案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除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参加外事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印制名片以外,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以及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使用名片,不得印制国徽图案。各级人大代表和代表所属单位或者组织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等,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2018年7月31日,书面答复)

2.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后,如何任命新的监察委员会主任

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尚未辞去主任职务),并已提名新的接任人选。在下次市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否根据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并决定新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为代理主任。(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8月5日,书面答复)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出具”票据的理解

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票证罪中“出具”,是否限于票据法上的“出票”行为,能否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行为?(国务院某部门,2018年6月22日)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违规出具票据应理解为票据法上规定的出票行为。对于非法承兑等其他票据行为,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规定处理。(2018年8月20日,书面答复)

4.农村审计制度是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

问:农村审计制度是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9月28日)

答: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和农民负担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的基本制度,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此作出规定。(2018年10月24日,书面答复)

5.地级市被撤销,其所辖区域划归另一地级市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原两市人大代表资格是否继续有效,原市级国家机关能否继续行使职权至任期届满

问: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某省撤销某地级市甲,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地级市乙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关于市级人大代表资格、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等问题,有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是,原两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成立新一届市人大第一次会议筹备组,主持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召集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二方案是,乙市本届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乙市国家机关继续行使职权,任期至2022年市级人大换届为止。甲市本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重新依法确定乙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的人大代表名额由新并入的两个市辖区补选,增加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乙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应采哪种方式,特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1月2日)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甲市并入乙市后,人口数增加较多,属于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形,应当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代表,及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甲市、乙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产生为止。(2019年1月13日,书面答复)

6.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被撤销后,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

问: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某省撤销某地级市甲,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地级市乙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甲市是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共6件,其中1件由市人代会通过,5件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甲市撤销并入乙市后,甲市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乙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如何做好衔接?特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1月4日)

答: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被撤销后,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原乙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区分原制定主体分别进行处理。对由原乙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作出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由原乙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个别地方性法规如《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XX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对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设立的两个市辖区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为避免重复,对于原乙市有类似规定的甲市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废止甲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于原甲市地方性法规中具有地方特色且切实可行,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可以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规定继续适用于新并入的两个市辖区;关于是否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需要根据原乙市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2019年1月21日,书面答复)

7.见义勇为条例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问:见义勇为条例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12月14日)

答: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城市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区的市制定见义勇为条例是可以的。但应当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严格把握条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的上位法相抵触。(2019年1月24日,书面答复)

8.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问:请对司法解释效力的理解认识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5日)

答: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因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2019年8月15日,书面答复)

  • 法工委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1.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内能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省内各市(州)、县(市、区)不具有条件采用网络视频或电视电话召开会议的,可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某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1日)

答:关于推迟召开市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不具备采用网络视频、电视电话等方式召开常委会会议条件的,可以参照这一做法,推迟召开法律规定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常委会会议。遇有紧急事项(如人事任免),可以采取特殊、灵活的方式办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这一规定,主任会议可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等。由主任会议决定,推迟召开常委会会议,符合法律的规定。(2020年2月26日,书面答复)

2.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法律适用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如何确定?在判定理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效力时,如何适用法律?(国务院某部门,2020年4月27日)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既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公司法人的,其决策机构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特别规定。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清偿有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由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2020年7月9日,书面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问: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某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8月7日)

答: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国家监察委员会某部门,2020年11月12日)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

5.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能否提前

问:我区历次市县乡换届中,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时间间隔均超过1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换届时间、逐步实现同步换届的要求,能否调整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与同级党委、政府、政协实现同步换届,提前换届选举的时间均不超过1年。(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10月28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任满五年。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县乡三级人大的换届时间作出适当安排,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换届选举时间提前的,应征得本级人大代表多数同意。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如需调整,应在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段内安排。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决定予以明确。具体如何安排,请向自治区党委汇报后决定。(2020年11月19日,书面答复)

6.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能否调整个别设区的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问: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目前有2个设区的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间不一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换届选举时间的要求,为实现全省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步换届,能否将该两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推迟一年?(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11月2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这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任满五年。为统筹换届选举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设区的市人大换届时间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你省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轮换届选举时间拟推迟一年,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2020年12月2日,书面答复)

  • 法工委2021年法律询问答复

1.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如何适用

问:国务院某部门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具体适用问题请求答复:(1)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中“幼儿园周边”如何界定?(2)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之前,在幼儿园周边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是否准予延续?(国务院某部门,2021年3月23日)

答: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净化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未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后,新设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者变更,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有关场所的法定要求。(2021年4月1日,书面答复)

2.设区的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问: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我省某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条例草案除涉及对城乡人员、组织提供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内容外,还涉及市场准入、金融信贷支持、信用管理等内容。请示:民营经济促进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1年6月9日)

答: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设区的市对本地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可以归为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围。有关条例根据党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规定,是可以的。如果有关条例内容超出设区的市的职权范围,但属于省、自治区职权范围事项,确有必要推进此项地方立法,可以考虑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进一步转化为“审议和通过”程序。有关条例通过后,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送备案。(2021年7月30日,书面答复)

  • 法工委2022年法律询问答复

地方性法规能否就未成年人监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破产制度作出规定

问: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具体规定,省政协有关提案提出由省人大出台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根据省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拟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此,有的意见认为,监护、知识产权、个人破产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也有的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可以重复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衔接性、具体操作性规定。由于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特此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5月27日)

答: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破产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家法律已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如需根据地方实际作出实施性的具体规定,需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并不宜单纯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立法问题,目前有关修改法律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正在研究,地方性法规不宜就此作出规定。(2022年6月21日,书面答复)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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