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近几年有几次精神病人杀人的案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以至于很多人对精神病杀人不能判死刑愤愤不平,出现不少呼吁摘掉精神病人“免死金牌”的声音,并且得到非常多的点赞支持。
去年成都女子王某在家门口被人持刀伤害致死案,凶手被鉴定有精神疾病。今年二月发生的幼儿园女教师下班途中被杀案,凶手被鉴定有精神疾病。这两起案件至今都还没有下文,不知道结果如何。
而据媒体报道,就在8月1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附近发生一起伤人案件,19岁女大学生与朋友旅游时,遭一名男子捅刺多刀身亡。后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席某某23岁,有精神疾病诊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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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精神病杀人的问题再次点燃公众愤怒的火焰。接二连三出现这种“疯子杀人”,而且杀人犯很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善良的人们不可接受的,在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念里,杀人就应该偿命的。
我注意到一些人呼吁精神病杀人也应该判死刑,比如观察者网一位作者、项立刚等。他们有些影响力,其呼声得到非常多的人响应。当然,所有呼吁者都不是简单地呼吁,而是进行了合理性论证。
也就是说,呼吁精神病杀人应该判死刑,这并不是一声呼吁那么简单,这是需要讲出道理来的,而且这个道理必须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要客观理性,符合逻辑,而不是简单地情绪输出或者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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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张精神病杀人应该判死刑的理由中,我看到有人说,这是从西方学来的,不是中国原有的。这种说法,明显又是在引入意识形态之争,是荒谬的。在法条制定上,只讲是否合理,不看来源。
而且,在中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第三赦是指“惷愚”,这里其实就包括了精神病患者。《大清律例》初规定“凡疯病杀伤人者免议”,后改为“凡疯病杀人者,永远锁锢”,即终生监禁。
所以,说精神病杀人免死是从西方学来的,这是不懂中国历史。当然,在古代并非所有朝代都这样规定。不过这已经说明,古人也已经认识到,精神病杀人是应该与正常人杀人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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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际上包括中国在内,把精神病杀人排除在死刑之外,核心的理由之一,就是判一个精神病人死刑没有惩戒意义。该观点认为,精神病人没有主观恶意,不能控制自己,也不理解不畏惧刑罚。
如果把精神病人换成一个天生痴呆的人,就好理解了。天生痴呆的人,不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善良、什么是恶,什么都不懂。而天生痴呆还知道害怕,精神病人连害怕都不知道。
所以,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处死无法自主控制行为的人,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被视为司法野蛮的象征。但是,该观点同时也强调,这必须建立在科学严谨的精神病鉴定基础上,防止“伪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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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人认为这种司法理念,完全着眼于惩戒教育与震慑预防犯罪,忽略了伸张正义、告慰受害人及其家属,这是值得商榷的,称刑罚目的,不能只着眼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对犯罪的震慑。
这类人抱持基本的朴素的正义观,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判杀人犯死刑,不仅仅是为了震慑犯罪,同时也是为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同时还是要对受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灵有一个慰藉。
因此,精神病人杀人,判其死刑固然起不到惩戒、震慑的作用,但是却给了死者一个公道,给了死者家属一个安慰,否则,死者是否能够安息不得而知,但死者家属悲愤难平、余生痛苦却是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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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图可见,项立刚就认为,“杀人偿命,这是几千年古老的观念”,他还认为,杀人者因为精神病不偿命,律师和鉴定机构会从中受益——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是项立刚以前就有的阴谋论。
可是,按照“杀人偿命”的逻辑,以及还死者公道、给家属慰藉的逻辑,会推导出一个悖论来,那就是一切致人死亡者,都得判死刑,这就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比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这显然不合理。精神病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有一个相似之处,即都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恶性。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有主观失误的,这尚且不判死刑,精神病杀人连主观失误都没有,岂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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