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婚前协议竟成枷锁,女儿被父亲捆绑“出嫁”,离婚妇女含泪说“终于自由了”……婚姻自由这条法律红线,多少人仍在以身试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暴力干涉、财产捆绑、情感胁迫等行为仍在践踏这项权利。2024年彭泽法院调解的一起离婚案中,张某在子女成年后结束25年婚姻,含泪感叹:“我终于自由了”。而另一桩案件中,父亲杨德高将女儿捆绑送至买家成婚,最终锒铛入狱。
一、婚姻自由的法律本质
- 双向权利构成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权利体系。
- 结婚自由要求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第三方干涉;
- 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依法解除关系的权利,缺失此项则婚姻自由沦为“半自由”。
- 权利边界
婚姻自由并非绝对自由,需在法定框架内行使:
- 结婚需符合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疾病等实质要件;
- 协议离婚需达成有效离婚协议;
- 诉讼离婚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 男方在女方孕期、分娩后1年内等特殊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二、触目惊心的侵权案例
- 财产捆绑型侵权
薛某与倪某复婚前签署协议:“复婚后不得提出离婚,若男方提离婚需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以财产分割限制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
金佳律师提示:婚前协议只能约定财产归属,任何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均属无效。
- 暴力干涉型犯罪
杨珍被父亲以3万元“卖给”吴富贵,遭毒打、捆绑成婚。吴富贵最终因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刑8年,其父杨德高也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获刑。 - 情感胁迫型侵权
张某某恋爱分手后向女方索要4000元“青春损失费”,法院严正指出:恋爱关系不产生强制结婚义务,结束关系属婚姻自由范畴。
三、维权路径指引
当婚姻自由被侵害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民事救济
- 对包办买卖婚姻,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
- 对限制离婚自由的协议条款,可主张无效。
- 刑事报案
对暴力干涉行为(如殴打、拘禁、威胁),立即报警追究刑责。根据《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 人格权保护
婚姻自主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95条主张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
金佳律师提示:父母“为子女好”的逼婚、配偶以财产要挟不离异、恋爱对象分手后纠缠胁迫,都是对婚姻自由权的侵害。保留短信、录音、伤情鉴定等证据是维权关键。
四、婚姻自由的深层价值
婚姻自由原则的终极目标并非鼓励离婚,而是保障个体在婚姻关系中的尊严与自主性。正如张某在离婚调解书签署后的感言:“曾经的隐忍是为给子女完整家,如今不必再委曲求全”。法律通过解除死亡婚姻,避免衍生更多家庭悲剧与社会矛盾。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与非诉谈判。
务特色: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及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社会职务: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曾获上海市宝山区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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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916250600
婚姻是选择的自由,不是自由的枷锁。当你在婚姻中失去选择权时,法律便是照亮前路的光。
互动话题:您身边是否发生过干涉婚姻自由的事件?当事人最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示:分享经历时请注意隐去隐私信息)
机构说明
金佳律师系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专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研究。本文案例均源自公开裁判文书,人物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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