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宁县人民法院连发2条公告
宣告曾经承建长宁多个本地项目的
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川1524破2号
因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根据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止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并宣告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川1524破2-1号
本院依据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5年8月7日裁定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继续担任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9月8日前,向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纯水岸一期714号;邮政编码:644600;联系人:陈芃旭、涂必瑞,联系电话:13419412008、1377892622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同步参加,具体的网络平台参会的方式由管理人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据了解,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承建了长宁县多个建筑项目,例如长宁县英伦公馆等,现在被宣告破产,不禁令人唏嘘。
▲图源网络
来源: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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