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08时40分许,郭某某驾驶晋JWJ**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城大街100米(交口县政务大厅门口)路段,未观察后方路况便贸然推开了左侧车门与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无责任。
交口交警提醒:驾驶人和乘车人停车开门时,多看看后方有没有行人、非机动车,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下车;行人或骑行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时,千万注意保持距离,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莫让车门成为“命门”。(交口交警大队事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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