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X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因刘XX现尚未到案,故无法查明该贷款偿还欠款约定的真实性。
案例索引
(2017)辽10刑终133号
基本案情
刘XX(在逃)因欠被告人张X钱款,二人商量决定从银行办理贷款,由刘XX用此款偿还给被告人张X。2014年5月左右,刘XX找到陈XX、程XX帮助贷款,向二人承诺从银行贷款后由她使用并负责按期偿还;被告人张X找到王XX帮助贷款。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X同刘XX以陈XX、程XX、王XX的名义,编造购买种子化肥的虚假贷款用途,并提供了虚假内容的“土地承包介绍信”,以三户联保并相互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骗取贷款共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X从中取走约13万元(此款为刘XX偿还张X欠款)。贷款到期后,银行发现贷款时提供的介绍信内容为虚假的,遂于2015年6月16日报案。被告人张X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5年6月2日前将王XX名下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全部还清。于2015年7月13日、2016年9月12日分别将陈XX、程XX名下的贷款全部还清。案后,被告人张X经电话传唤到案。
经查,陈XX、程XX、王XX在辽阳市文圣区XX镇XX村无承包地。
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张X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经查,证人吴XX、陈X2、程XX、陈XX的证言及张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刘XX与张X约定用贷款还张X的欠款,贷款由刘XX负责偿还,因刘XX现尚未到案,故无法查明该贷款偿还欠款约定的真实性。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X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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